保險知識家
保險辭典
Far Eastern Insurance Agency

【要保書】
要保書是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投保後附著或黏貼於保險單,屬於保險契約的一部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務必親自填寫及簽名,並據實告知及聲明。

【要保人】
是指對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
(一)要保人之權利
  (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行使契約撤銷權
  (3)申請契約變更或更正
  (4)申請保單貸款、聲明續期保險費自動墊繳
  (5)終止契約、申請契約復效
(二)要保人之義務
  (1)投保時填寫要保書,並善盡告知義務
  (2)繳納保險費
  (3)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4)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受益人】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或約定情況發生時,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的人,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須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在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年齡】
被保險人年齡為計算保險費率的基準,屬於契約內容中重要的事項,有其一定計算方法,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是以足歲計算,未滿1歲的零數,超過6個月則加算1歲。
【範例】
(一)林先生出生日期為民國70/07/05,於民國104/01/05(含)前投保,保險年齡計34歲。
(二)林先生出生日期為民國70/07/05,於民國104/01/06 (含)後投保,保險年齡計35歲。

【告知事項】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分紅保單】
係指被保險人得分配公司可分配盈餘的保險,其分配常稱分紅。可分配紅利即實收保費和實際成本之差額,故紅利多寡,得視保費和成本而定。

【不分紅保單】
是指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不分紅保單是依據保險公司過去保戶的死亡率、以及預期未來資金運用報酬率,來制訂預定死亡率與預定利率。因為未來不需要分紅,保費會訂的較便宜。
不分紅保單因未提供紅利分配,保險公司承擔所有由保戶移轉之全部風險,而分紅保單因提供保戶分紅之策略,故保戶亦承擔部分分紅保單之營運風險。

【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契約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額」。

【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即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約定而同意承保之金額,亦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保單)約定所給付的金額。

【生存還本保險金】
為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設定年度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為當保單達商品設定年期,保險公司將視契約為保險期間屆滿,將給付「滿期保險金」,契約效力即終止。

【身故保險金】
為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保險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依各保單設定之方式給付。

【等待期】
多用於醫療險,指被保險人自申請投保後,保單持續有效達約定一段期間以後才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始理賠,此約定期間為稱為「等待期」,通常為三十天。

【主契約與附約】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可以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的保險商品稱為主契約,不可單獨購買,只能附加於主契約下,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者,稱為附約。除特別約定外,一般而言主附約一同出單之商品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批註】
也稱為批註條款,是契約的某一(些)條款,這種批註與原契約都是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也是契約的一部份,其主要目的大致上是用來放寬原契約中某些條款的規定,或是針對原條款日後的改變加以註明,使契約雙方的權益更加明確。

【審閱期間】
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審閱期間至少3日,保險公司應於審閱期間要求保險公司提供保戶擬投保之全部契約條款供其審閱。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單之翌日起算10日內,如不滿意投保選擇,得以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之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預定利率】
當保險公司收取保戶的保費後,可以運用該保險費做最有利的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將支付利息給保戶,所以在向保戶收取保費之初就有一定的折扣利率,也就是預定利率。同一險種,預定利率越高,保費就越低;反之,預定利率越低,保費就越高。

【解約】
要保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申請辦理解約,所謂解約,解除保戶和保險公司所訂定的保險契約。將保險契約辦理解約,不論從各種角度評估,對於保戶權益都會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失,所以,申請辦理解約通常都有著較重大的原因,諸如:保戶的工作和收入發生嚴重不良的狀況、較大的財務壓力導致無法繳付保費甚至資金短缺、該保險公司的經營不善或確定其所提供之服務不能滿足保戶中長期的需求……等因素。
壽險通常都會有解約金,年金險的解約金占所繳保費百分比又高於一般壽險,傷害險及健康險則通常不會有解約金。

【解約金】
解約金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是要保人終止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時,由保險公司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給付給要保人的金額。但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另如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於給付前也一併扣除。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
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依實際計算保險費用之假設值作為保單評價之基礎,故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準。

【保費墊繳】
為了使人壽保險契約不致因一次延遲繳費而導致停效,保險公司提供墊繳保費的作法,以避免公司及保戶雙方受到損失,即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2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保險公司應以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若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足墊繳1日的保險費時,且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未繳交保險費時,保險契約的效立即行停止。

【停效】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在寬限期間仍未繳交者,若無申請保險費自動墊繳者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若有申請保險費自動墊繳,則保險公司以該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保戶應繳的保費及利息,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以墊繳一日的保費且經催告到達翌日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則契約停效。停效期間內,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照規定可以不負給付賠償責任,所以保戶為了確保保障的權益,必須特別注意停效的規定。

【豁免保費】
豁免保費指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而契約繼續有效。例如被保險人發生失能、全殘期間,或經醫生判定「生命末期」期間即可免繳續期保險費。豁免保費的功能為當被保險人喪失工作能力時,通常是最需要保險提供保障的時候,豁免保費能夠保護該保險契約持續不斷的發揮功能,並在當時減免保戶的保費負擔。

【減額繳清保險】
當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因經濟上的困難,無法繼續繳納保險費,得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也就是保險金額減少、保險期間不變。要保人以躉繳的方式,購買所能保障的金額,從此不必再繳納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

【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興數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要保人應將其他保險公司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如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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